固定财物的折旧年限依照详细财物的性质和运用情况来确认。一般建筑物和房子的折旧年限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出产设备为10年;与出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用具、东西、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东西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应该依据与固定财物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耗费办法,合理挑选固定财物折旧办法。可选用的折旧办法有年限均匀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财物的折旧办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动。
1、固定财物的价值一般比较大,运用时间相对来说比较长,能长时间地、重复地参与出产的悉数进程。
2、在出产进程中尽管产生磨损,可是并不改动其自身的什物形状,而是依据其磨损程度,逐渐地将其价值搬运到产品中去,其价值搬运部分收回后构成折旧基金。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出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财物的运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什物更新是别离进行的,前者是跟着固定财物折旧逐渐完结的,后者是在固定财物不能运用或不宜运用时,用平常堆集的折旧基金来完成的。
3、在置办和制作固定财物时,需求付出适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出资是一次性的,但出资的收回是经过固定财物折旧分期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