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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立智能(301368):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论证分析报告

更新时间: 2025-08-05 13:59:52 |   作者: 爱游戏开户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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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立智能”或“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1、国家政策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加速国产替代进程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鼓励扶持政策,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了齿轮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具体如下:

  发展目标:到 2025年,未来产业技 术创新、产业培育、安全治理等全面 发展,部分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产业规模稳步提升。到 2027年,未 来产业总实力明显提升,部分领域 实现全球引领。 重点任务:全面布局未来产业、加快 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打造标志性产 品、壮大产业主体、丰富应用场景、 优化产业支撑体系六方面。

  鼓励类产业机械部分包括“工业机器 人高精密减速器”,智能制造部分包 括“机器人用高精密减速器”、“智能一 体化关节等关键零部件”

  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大脑、小脑、 肢体”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确 保核心部组件安全有效供给。到 2027 年,人形机器人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显著提 升,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体 系,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 态,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稳定燃油 汽车消费,推动汽车出口提质增效, 促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二手车消 费,提升产品供给质量水平,保障产 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和完善基础设 施建设与运营。

  重点任务包括加强自主供给,壮大产 业体系新优势: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 备,突破一批“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 装置。推动先进工艺、信息技术与制 造装备深度融合,通过智能车间/工厂 建设,带动通用、专用智能制造装备 加速研制和迭代升级。其中新型智能 制造装备包括智能工作母机、协作机 器人、自适应机器人等新型装备。

  发展目标:到 2025年,我国成为全 球机器人技术创新策源地、高端制造 集聚地和集成应用新高地。一批机器 人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取得突破,整 机综合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关键 零部件性能和可靠性达到国际同类 产品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 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 纲要》

  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加快补齐基 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 材料、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瓶 颈短板。推动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优 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 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优化制造业供 给质量;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支撑 制造业绿色发展;增强制造业发展活 力;推动制造业供应链创新应用。

  上述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公司所属行业及主营业务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地位,一系列政策发布和落实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汽车行业主要受到宏观经济和政府政策等影响。2021年起,政府延续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推动汽车下乡,刺激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我国汽车行业在逆境中复苏,2023年我国的汽车销量大幅增长 12%,突破历史最高,达到 3,009.4万辆,2024年再创新高,达到 3,143.6万辆。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也从2021年开始快速提升,短短 4年间,就从 2020年的 5.4%迅猛提升至 2024年的40.9%,新能源汽车在国内的普及度不断提升,地位逐步稳固。

  在汽车市场电动化的主流趋势下,我国自主品牌可在这个过程中抓住机遇实现弯道超车,与海外汽车品牌直接竞争。我国政府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油价上升也一定程度上加大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意向。在技术革新上,新能源汽车电动化通过提供相对更简洁、高效、精准的动力系统平台为智能化发展提供良好硬件基础,尤其为更高阶自动驾驶提供必要的技术基础。因此,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保持高速发展趋势,连续10年位居全球第一。

  传统合资品牌曾长期主导市场,随着自主品牌尤其是新能源汽车品牌快速崛起,其市场份额逐步缩减,国内整体销量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2024年新能源狭义乘用车批发销量排名中,除特斯拉中国外,其余前十厂商均为自主品牌;比亚迪市场地位领先,市场份额进一步上升,其余市场格局仍在动态调整。国产品牌抢占合资品牌及国外品牌的市场份额,对汽车供应链的话语权加大,有利于国内汽车零部件厂商的脱颖而出。

  在传统燃油车时代中,核心技术以发动机、变速箱为主,以大众、奔驰、通用为代表的知名主机厂均选择自建变速箱、齿轮产能,建立行业技术壁垒,第三方高精度齿轮厂能获得的产业机会非常稀缺。

  而新能源汽车主机厂比拼的核心竞争力从生产制造转向电动智能系统及整车设计组装,同时电车对减速箱齿轮的精度要求更高,主机厂更倾向于从专业第三方直接采购。由于日本电产、联合电子、汇川技术等为代表的第三方电驱系统供应商多由电机电控供应商转型而来,无精密齿轮制造能力,第三方齿轮供应商获得切入供应链的机会,齿轮行业逐渐打破原先的海外厂商垄断的局面。因此新能源汽车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汽齿供应链由封闭走向第三方外包,为第三方高精度齿轮厂商带来广阔市场空间。

  4、精密减速器作为高端制造行业关键核心零部件,下游广泛的应用领域和旺盛的市场需求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

  精密减速器作为推动我国工业自动化进程、助力产业升级和智能制造的核心,属于国家鼓励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精密减速器下游应用领域广阔,可用于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航空航天、医疗器械等高端制造领域。

  随着产业的不断升级,“机器换人”成为未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工业机器人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扩大,逐步由汽车、消费电子产业向食品、包装、纺织行业等领域渗透。同时,随着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服务机器人将迎来较快增速。

  随着下游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高端制造领域需求及市场持续扩张,将直接驱动下游市场对核心零部件——精密减速器的大量需求,精密减速器相关产品发展前景广阔。

  在国家政策红利下,国产替代进程不断加速。目前中高端精密减速器市场仍被日本哈默纳科等国际巨头主导,国产化率虽有提升但仍较低。巨大的进口替代空间为国内优秀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机遇。此外,地缘政治因素和全球供应链重塑背景下,下游自动化设备厂商对核心部件国产化、供应链安全稳定的诉求日益强烈,为本土优质供应商创造了绝佳切入机会。

  机电一体化是精密传动零部件企业产业升级的重要发展方向。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等高端设备主机厂商对生产过程中提高精度、缩小体积、增大传递扭矩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因而产业链上游的精密传动零部件产品逐渐向机电一体化方向发展。对于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对“高精度减速器+伺服系统”集成模块需求激增。机电一体化、模块化可以降低机器人的开发和应用门槛,使下游制造商更加专注于其机器人应用场景的开发,促进下业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降低,迎合了下业客户的市场需求的同时提升公司产品价值及市场竞争壁垒。

  随着智能制造作为未来制造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作为智能制造业中不可替代的基础零部件,齿轮工业的高端化、小型化和智能化是行业转型升级的必然方向,公司大力布局以钢齿轮为主线延伸到用于机器人行业的精密减速器产品。

  在新能源传动齿轮领域,高精度磨齿机是核心设备壁垒。磨齿机要求高制造精度、价格昂贵,具备量产能力需要设备引入、设备调试能力等,且设备调试运行及二次开发需要大量参数和技能积累。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行业积累,在齿轮系列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应用中,自身的研发和制造能力不断增强,积累了丰富的模具开发和设备运用经验,掌握的多项关键技术。丰富的技术积累大大降低了公司进入新能源汽齿领域的门槛,缩短定制开发时间,目前公司产品已经通过多家知名主机厂和一级供应商的系统性测试,获得广泛认可。

  从小模数齿轮延伸到精密减速器,是公司技术能力的自然升级和价值链的跃迁。精密减速器技术壁垒更高、附加值更大,能明显提升公司的技术实力、产品档次和盈利能力。通过丰富产品结构,公司逐步实现业务转型与升级,打造新的经营业绩增长引擎。传统小模数齿轮业务可能面临增长瓶颈或竞争加剧,精密减速器作为新兴且高速增长的赛道,将成为驱动公司未来持续增长的新动力源。

  当下机器人产业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公司将抓住产业升级窗口期,构建核心竞争壁垒。精密减速器是机器人产业的核心部件,掌握其核心技术并实现规模化生产及销售,将成为公司核心的竞争壁垒和护城河,巩固和提升公司市场地位。

  通过建设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将集中优势资源攻克机电一体化、模块化关键技术,实现从单一部件供应商向模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型,助力公司转型升级为高端制造产业系统级解决方案提供商。机电一体化、模块化产品将加速公司从传统零部件销售逐步升级为整体解决方案输出,将显著提高公司产品价值,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同时持续增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通过吸引优秀的研发人才,持续完善公司研发团队的梯队结构,并购置先进的检测及研发设备,根据市场需求,在公司现有产品基础上拓展新产品、新领域、新应用,提升公司整体技术研发实力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技术研发创新、生产运营、产品市场推广及相关服务都需要大量的持续资金投入。近年来,发行人销售收入持续增长,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原材料采购等资金占用增加,发行人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显著。充足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发行人进行合理的资金配置,保障发行人经营规模的持续较快增长。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稳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偿债能力,降低财务杠杆与短期偿债风险;有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在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补充流动资金可以对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减少财务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为支持公司持续发展,保证项目正常推进,以及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稳定充足,公司考虑采取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实施本次融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效益。通过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若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健性,增加财务风险。

  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有助于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管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含王友利、黄伟红、丰立传动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王友利、黄伟红、丰立传动外的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1、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环境以及证券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3,603.00万股,若公司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限制性股票登记、股权激励行权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5、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浙江丰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5-005),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9.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65.73万元。

  假设公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4年度相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上期下降10%;(2)与上期持平;(3)较上期增长10%。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2025年度不同净利润增长假设条件下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假设情形一: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年减少 10%

  假设情形二: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假设情形三: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4年增加 10%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绩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即期回报(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公司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和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小模数齿轮、精密减速器及零部件等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生产小模数齿轮行业头部企业。主要产品包括齿轮、精密减速器及零部件、新能源传动以及气动工具等。随着智能制造作为未来制造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作为智能制造业中不可替代的基础零部件,齿轮工业的高端化、小型化和智能化是行业转型升级的必然方向,公司大力布局以钢齿轮为主线延伸到用于机器人行业的精密减速器及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动力传动齿轮、座舱智能驱动等产品。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战略布局展开,公司有望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其中,“新能源汽车精密动力齿轮智能制造项目”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巩固并增强公司在齿轮制造行业中的领先地位。“新一代精密传动制造项目”将有助于丰富公司产品结构及拓展应用领域,实现公司业务转型与升级。研发类项目“精密传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有助于提升公司持续创新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促进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2、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才储备

  自成立以来,公司培养和吸引了一大批经验丰富的齿轮领域的专家,构成公司研发的中坚力量。公司持续构筑跨专业、多层次的人才梯队,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

  发行人员工人数已从 2022年末的 735人扩大至 2025年 6月末的 1,092人,共有 124名研发人员,占员工总人数 11.36%,公司核心技术研发团队稳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发行人持续为实现中长期战略目标而吸纳专业人才的计划不仅为公司快速发展积累了充足的人才储备,也能够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经过二十余年的行业积累,在齿轮系列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应用中,自身的研发和制造能力不断增强,积累了丰富的模具开发和设备运用经验,掌握的多项关键技术。丰富的技术积累大大降低了公司进入新能源汽齿领域的门槛,缩短定制开发时间,目前公司产品已经通过多家知名主机厂和一级供应商的系统性测试,获得广泛认可。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拥有53项专利技术,其中发明专利18项。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绿色工厂,是“全国小模数齿轮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建有“机械工业小模数螺旋锥齿轮工程研究中心”、“丰立小模数齿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公司的FD-5900

  “小模数弧齿准双曲面齿轮”项目和“单锤冲击式大扭力高效气扳机( )”项目入选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公司的“小模数弧齿锥齿轮”和“小模数准双曲面齿轮”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公司成立以来,经过三十余年的研发积累和口碑经营,已具有了丰富的产品条线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公司大力布局以钢齿轮为主线延伸到用于机器人行业的精密减速器及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动力传动齿轮、座舱智能驱动等产品。公司在保持电动工具领域市场优势的同时,重视拓展包括新能源汽车、机器人、智能家居、医疗器械等领域,对分散业务集中风险、优化产品结构亦带来积极作用。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海洋经济、机器人等高端制造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相关产品需求正在快速增长,市场格局变化迅速,数量繁多的下游知名企业均在寻找长期稳定合作供应商,公司在新兴产业领域迎来了新的机遇。

  近年来,公司凭借在齿轮领域的深厚积累和技术优势快速向汽车传动系统领域切入,已成功进入比亚迪等知名车企的供应链,并取得了多家知名汽车零部件制造商的定点资质或采购订单,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邦奇等业内知名客户。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管理本次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按照约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的潜在风险。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按期建设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赔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1.本单位/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单位/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单位/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赔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单位/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单位/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未来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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